本法所稱查禁物,係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違禁物以外,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
根據被提及的上述文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6 條」中的查禁物指的是根據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的違禁物以外,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參考資料中沒有提到這條法規的具體內容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多詳細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