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不以前後兩次行為均違反本法同條款之規定為限。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針對違反該法的行為,不論前後兩次行為是否違反同一條款之規定,均可以追究責任。 參考資料: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條規定,違反該法的行為,不以前後兩次行為均違反同一條款之規定為限。例如,如果一個人在不同時間段裡分別違反了該法第一條和第二條之規定,即使兩次行為涉及不同的規定,仍然可以追究其責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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