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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6 條(加重處罰之行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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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doriswang
7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不以「同條款」為必要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整月計算!!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1/1-3/1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