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當舖業法 第 10 條

  1. 1.當舖業停業一個月以上時,應檢附停業申請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復業前,亦同。
  2. 2.當舖業於前項停業前,如尚有未取贖之質當物,應於停業前五日告知持當人,且停業期間,不得計收利息,並應按停業時間,順延滿當期日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法第10條,當舖業在停業一個月以上時,需要向當地主管機關提交停業申請書,並經審核通過後方可停業。同樣地,在恢復營業之前,也需要提交相應的復業申請書。 根據法條的第二項,如果當舖業在停業之前還有未被取贖的抵押品,則在停業前的五天內應告知持有抵押品的當事人,且在停業期間不得計收利息,並應根據停業的實際時間,將滿期日順延。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在停業期間,持有抵押品的人有足夠的時間來處理相關事宜。 以上回答的內容參考了「當舖業管理規則」第17條、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