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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當舖業法 第 11 條

  1. 1.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將下列事項揭示: 一、許可證。 二、負責人或營業人員之姓名。 三、以年率為準之利率。 四、利息計算方式。 五、營業時間。
  2. 2.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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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法》第11條,當舖業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應該揭示以下事項: 1. 許可證。 2. 負責人或營業人員的姓名。 3. 以年利率為基準的利率。 4. 利息的計算方式。 5. 營業時間。 根據該條第2項,利率的最高限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舉例而言,如果一家當舖業違反了第1款的規定,沒有在營業場所揭示許可證或負責人的姓名,他們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樣地,如果一家當舖業將利率設定為百分之四十,超過了法律所規定的最高限度,他們也可能因此而受到懲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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