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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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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將下列事項揭示: 一、許可證。 二、負責人或營業人員之姓名。 三、以年率為準之利率。 四、利息計算方式。 五、營業時間。
  2. 2.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法》第11條,當舖業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應該揭示以下事項: 1. 許可證。 2. 負責人或營業人員的姓名。 3. 以年利率為基準的利率。 4. 利息的計算方式。 5. 營業時間。 根據該條第2項,利率的最高限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舉例而言,如果一家當舖業違反了第1款的規定,沒有在營業場所揭示許可證或負責人的姓名,他們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樣地,如果一家當舖業將利率設定為百分之四十,超過了法律所規定的最高限度,他們也可能因此而受到懲罰。

立法沿革 3

(0900525 制定)

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將下列事項揭示:   一、許可證、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負責人或營業人員之姓名。   三、以年率為準之利率。   四、利息計算方式。   五、營業時間。   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八。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71107 修正)

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將下列事項揭示:   一、許可證。   二、負責人或營業人員之姓名。   三、以年率為準之利率。   四、利息計算方式。   五、營業時間。   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八。

立法理由為配合商業登記法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未來將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取消營利事業登記,並採取「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日後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則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毋庸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爰配合將第一項第一款「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文字刪除。

(0991214 修正)

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將下列事項揭示:   一、許可證。   二、負責人或營業人員之姓名。   三、以年率為準之利率。   四、利息計算方式。   五、營業時間。   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立法理由現行「當舖業法」規定最高年利率高達48%,顯係合法欺負借貸人,理應修法「撤掉不法當舖業者保護傘」。經查,北、高兩市公營當舖年息僅十二%,但扣除人事與水電等開支後每年仍有四千萬元盈餘,可見現行利率上限有很大的調降空間。然鑒於若貿然降到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規定的年息二十%與一般金融業相同者,或有造成當舖業者經營意願低落之虞。故斟酌當前景氣蕭條與業者利潤,將現行當舖業年利率調降為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052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71107 修正)

為配合商業登記法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未來將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取消營利事業登記,並採取「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日後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則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毋庸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爰配合將第一項第一款「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文字刪除。

(0991214 修正)

現行「當舖業法」規定最高年利率高達48%,顯係合法欺負借貸人,理應修法「撤掉不法當舖業者保護傘」。經查,北、高兩市公營當舖年息僅十二%,但扣除人事與水電等開支後每年仍有四千萬元盈餘,可見現行利率上限有很大的調降空間。然鑒於若貿然降到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規定的年息二十%與一般金融業相同者,或有造成當舖業者經營意願低落之虞。故斟酌當前景氣蕭條與業者利潤,將現行當舖業年利率調降為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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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法第 11 條規定:「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將下列事項揭示: 一、許可證。 二、負責人或營業人員之姓名。 三、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當舖業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