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 12 條
- 1.當舖業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2.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並持續維持有效保險契約,不得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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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法第12條,當舖業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這表示當舖業者有責任保護其業務所涉及的利害關係人,在發生損失時能夠獲得適當的賠償。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這意味著金額的確定需要相關監管機構的審核和批准。 根據上述資料,當舖業應在開業前辦理責任保險投保,並持續維持有效保險契約,不得中斷。這強調了當舖業者必須確保保險契約的有效性,並確保保險保單的連續性,不能無故中斷保險契約。 然而,上述資料並未提供有關投保金額和保險覆蓋範圍的具體信息。要獲得這些詳細信息,可能需要參考當舖業法相關的實施細則、行政規則或相關的司法裁判書或判決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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