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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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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舖業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2. 2.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並持續維持有效保險契約,不得中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法第12條,當舖業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這表示當舖業者有責任保護其業務所涉及的利害關係人,在發生損失時能夠獲得適當的賠償。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這意味著金額的確定需要相關監管機構的審核和批准。 根據上述資料,當舖業應在開業前辦理責任保險投保,並持續維持有效保險契約,不得中斷。這強調了當舖業者必須確保保險契約的有效性,並確保保險保單的連續性,不能無故中斷保險契約。 然而,上述資料並未提供有關投保金額和保險覆蓋範圍的具體信息。要獲得這些詳細信息,可能需要參考當舖業法相關的實施細則、行政規則或相關的司法裁判書或判決書。

立法沿革 2

(0900525 制定)

當舖業應向財政部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並持續維持有效保險契約,不得中斷。

立法理由當舖業應投保責任保險及不得中途退保,俾分擔業者責任,並保障持當人權益。

(1081213 修正)

當舖業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並持續維持有效保險契約,不得中斷。

立法理由鑑於當舖業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當舖業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0900525 制定)

當舖業應投保責任保險及不得中途退保,俾分擔業者責任,並保障持當人權益。

(1081213 修正)

鑑於當舖業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當舖業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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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法第 12 條規定:「當舖業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當舖業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