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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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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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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如遭受
不可抗力
之災害,致質當物毀損、滅失時,應即通知持當人,並造列清冊,通報當地
主管機關
、保險公司及當地同業公會會同查驗,並封存賸餘質當物,由當事人協議處理之。
當舖業與持當人約定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質當物滅失、毀損或被盜時,持當人應放棄
損害賠償請求權
者,其約定為無效。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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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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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業管理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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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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