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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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法第14條,當舖業在備當票時應記載以下事項:質當物的名稱、件數及特徵、質當金額、利率及所需費用、滿當期日、持當人的姓名、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之編號、當舖業牌號及營業地址、遺失當票時的辦理手續、責任保險內容、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當舖業要備當票,他們必須在當票上記載質當物的名稱、件數及特徵,例如汽車、珠寶首飾或電視機的型號和狀況。此外,他們也必須記載質當金額,表示這些物品的抵押價值。另外,在當票上還要記載利率及所需費用,例如利息和倉儲費用。最後,持當人的姓名和相關身份證件的編號,以及當舖業的牌號和營業地址也必須在當票上記載。 參考資料:當舖業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9)
立法沿革 1 版
(0900525 制定)
當舖業應備當票,記載下列事項: 一、質當物之名稱、件數及特徵。 二、質當金額。 三、利率及所需費用。 四、滿當期日。 五、持當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之編號。 六、當舖業牌號及營業地址。 七、遺失當票時之辦理手續。 八、責任保險內容。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當票應備有正副二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副聯為存根,並應編號順序使用。
立法理由當舖業應備當票登記質當金額及利息等事項,正聯交持當人收執,作為取贖憑證。
- 期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當舖業應備當票登記質當金額及利息等事項,正聯交持當人收執,作為取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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