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當舖業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舖業應備當票,記載下列事項: 一、質當物之名稱、件數及特徵。 二、質當金額。 三、利率及所需費用。 四、滿當期日。 五、持當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之編號。 六、當舖業牌號及營業地址。 七、遺失當票時之辦理手續。 八、責任保險內容。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 前項當票應備有正副二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副聯為存根,並應編號順序使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