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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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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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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應備當票,記載下列事項: 一、質當物之名稱、件數及特徵。 二、質當金額。 三、利率及所需費用。 四、滿當
期日
。 五、持當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之編號。 六、當舖業牌號及營業地址。 七、遺失當票時之辦理手續。 八、責任保險內容。 九、其他經
主管機關
規定之事項。
前項當票應備有正副二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副聯為存根,並應編號順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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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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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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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業管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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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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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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