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 15 條
- 1.當舖業收當物品時,應查驗持當人之身分證件,並由持當人於當票副聯內捺指紋,始可收當。
- 2.前項所捺指紋,應為左手大拇指之三面清晰指紋,如殘缺左手大拇指時,應捺印左手或右手其他手指指紋,並註明所捺之手指指名。但無手指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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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法第15條,當舖業在收當物品時,應該先查驗持當人的身分證件,然後由持當人在當票副聯上捺印指紋,才能收當。捺印的指紋應該是左手大拇指的三面清晰指紋,如果左手大拇指有殘缺,則可以捺印其他手指的指紋,並註明捺印的手指名稱。如果無手指者則不受此限制。 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當舖業在收當物品時應查驗持當人的身分證件,確保身分的真實性。例如,如同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持當人應於當票副聯內捺印左手大拇指之三面清晰指紋。這樣一來,當舖業就能夠更容易辨識持當人的身份,確保交易的安全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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