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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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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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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收當物品時,應查驗持當人之身分證件,並由持當人於當票副聯內捺指紋,始可收當。
前項所捺指紋,應為左手大拇指之三面清晰指紋,如殘缺左手大拇指時,應捺印左手或右手其他手指指紋,並註明所捺之手指指名。但無手指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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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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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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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業管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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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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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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