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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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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舖業不得收當下列物品: 一、違禁物。 二、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 三、機關印信及其他政府機關管理之財物。 四、軍警制服及其他附屬物品。 五、政府發之證照及私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政府明令禁止及管制買賣之物品。
  2. 2.當舖業於收當物品時發現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其他持有之物品時,應通報當地警察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法第16條,當舖業不得收當違禁物、有價證券及存款憑證、政府機關管理之財物、軍警制服及其附屬物品、政府核發之證照及私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經政府明令禁止及管制買賣之物品。當舖業在收當物品時若發現上述禁止收當的物品,應通報當地警察機關。 根據《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的物品應以犯人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為限,且應屬於犯人所有。以上述規定為依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當舖業收當物品中若查明為贓物並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應由當舖業無償發還原物主。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現行當舖業管理規則第廿七條)旨在調和回復請求權人與善意占有人之利害關係,並符合民法第九百五十條之立法精神。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廿六號解釋,在收受典押物時,除明知為贓物而故為收受之情形外,即使物品最終被查明為贓物,當舖業仍然應受法律保護。另外,當舖業收當的物品,若原物主希望取回典押物,應以質當的原本方式進行取贖,法院不得直接發還給被害人。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舖業在收當物品時應審慎查驗証件有無偽造、變造、塗改、冒用等情事,而當舖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則規定了當舖業在收當物品時如確依本規則之規定收當,經有關機關查明係贓物時,其物主可以質當原本取贖。此外,查驗當舖業收當物品的証件時,應注意証件有無偽造、變造、塗改、冒用等情事。 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當舖業收當的物品若經查明為贓物並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當舖業應無償發還原物主。如果在判決確定前物主已先以原本取贖,當舖業應將原本發還給物主。此外,根據民法第九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善意取得的財產應受保護,然而當舖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則為特別規定,其適用應優先於民法第九百四十八條。 根據大法官會議的釋字第廿六號解釋,典押當業應受法律的保護,但是應指的是根據相關法令進行收當的合法、正當和必要的情況,如果典當業者未依法令收當且違反法令所課予的義務,卻仍然收當財物,則無法依照法律規定請求保護。根據此解釋,被上訴人在收當時未進行審慎查驗証件,冒然輕率地收當被上訴人的車輛,因此無法適用當舖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要求被上訴人以質當原本取贖,上訴人的上訴意旨被駁回。 根據當舖業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舖業不得收當違禁物。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的修正,槍砲彈藥的主要組成零件屬於違禁物。該判決中提到的滑套、成品槍管、火藥、撞針彈簧等物品都屬於內政部公告的槍砲彈藥的主要組成零件。原判決認定該等物品屬於上訴人所有並供犯罪所用,適用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的依據,因此法律適用無誤。 綜合以上訊息來看,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當舖業收受典押物時,若非明知為贓物而故為收受,應受法律保護。根據釋字第廿六號解釋例,除非收當物品明知為贓物,否則應無償發還原物主,並以質當原本取贖。根據當舖業法第十六條規定,當舖業不得收當違禁物、有價證券及存款憑證、政府機關管理之財物、軍警制服及其附屬物品、政府核發之證照及私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經政府明令禁止及管制買賣之物品。最後,根據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宣告沒收之物應屬於犯人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才符合宣告沒收的要件。

立法沿革 1

(0900525 制定)

當舖業不得收當下列物品:   一、違禁物。   二、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   三、機關印信及其他政府機關管理之財物。   四、軍警制服及其他附屬物品。   五、政府核發之證照及私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政府明令禁止及管制買賣之物品。   當舖業於收當物品時發現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其他非法持有之物品時,應通報當地警察機關。

立法理由當舖業不得收當之物,如違禁物、政府禁止或管制買賣、或其他依風俗認不宜買賣之物品,俾使業者得有依循並避免紛爭。

  • 違禁物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持有名詞
(0900525 制定)

當舖業不得收當之物,如違禁物、政府禁止或管制買賣、或其他依風俗認不宜買賣之物品,俾使業者得有依循並避免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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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法第 16 條規定:「當舖業不得收當下列物品: 一、違禁物。 二、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 三、機關印信及其他政府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當舖業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