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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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當舖業法第17條規定當舖業者不得收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當物,但限制行為能力人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不在此限。這表示當舖業者不得收取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所提供的物品作為質押,除非該限制行為能力人獲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只要限制行為能力人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當舖業者即可接收其質押物。 例如,一名未成年的孩子想要把他的手機當作質物借錢,根據當舖業法第17條的規定,當舖業者是不可以接受他的手機作為質押物的。然而,如果這個未成年的孩子的父母同意,並且代表他去當舖借錢,那麼根據這個法規,當舖業者是可以接受他的手機作為質押物的。
立法沿革 1 版
(0900525 制定)
當舖業不得收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當物。但限制行為能力人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當舖業不得收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當物及其例外情形。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0900525 制定)
當舖業不得收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當物及其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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