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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當舖業法 第 9 條

當舖業開業後擬變更下列事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 一、公司或商號名稱。 二、負責人。 三、營業所在地與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及安全設備。 四、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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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法第9條的規定,當舖業開業後如果有以下事項擬變更,應向當地的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 1. 公司或商號名稱 2. 負責人 3. 營業所在地與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及安全設備 4. 資本額 如果要變更這些事項,當舖業者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並獲得許可。這些變更事項必須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並且獲得主管機關的批准後方能生效。 範例: 例如,如果一家當舖業原本的公司名稱叫做「全寶當舖有限公司」,但希望變更為「全寶銀行有限公司」,則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並提交相關文件,如變更公司章程、名稱變更申請書等。主管機關會審查申請文件並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來決定是否批准變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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