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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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法第8條的規定,當舖業經營當舖業務時,必須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儲藏質當物的庫房。營業場所和庫房的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當舖業在營業所在地經營業務,並在庫房所在地保存質當物。如果因為營業場所的限制需要增設庫房,則可以在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後進行增設。當舖業有義務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保管質當物,並且不得轉當。 參考資料:當舖業法 範例:在台灣,當舖業的營業場所和儲藏質當物的庫房必須按照當地自治機關的相關要求進行設置和管理。例如,在某個縣市的當地自治機關規定,當舖業的營業場所必須滿足一定的面積和設施要求,並且庫房的防護措施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如果當舖業需要增設庫房,則必須先向當地自治機關進行報備並獲得批准。在經營當舖業務時,當舖業者需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確保質當物的安全和保管,並且禁止轉售質物。
立法沿革 1 版
(0900525 制定)
當舖業應有固定之營業場所及儲藏質當物之庫房;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當舖業經營當舖業務,應於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之;保存質當物,應於登記之庫房所在地為之。 前項保存質當物之庫房,因受營業場所之限制須增設庫房者,得於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後增設之。 當舖業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質當物,並不得轉當。
立法理由一、於第一項及第四項明定當舖業應有固定之營業場所,及儲藏質當物庫房設備,且對質當 物之保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不得轉當,以保護質當人權益,並利於管理。 二、於第二項明定經營當舖業務應在申請登記之營業場所為之,以利管理,防範銷贓。 三、於第三項明定保存質當物之庫房,因受營業場所之限制須增設庫房者,得於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後增設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一、於第一項及第四項明定當舖業應有固定之營業場所,及儲藏質當物庫房設備,且對質當 物之保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不得轉當,以保護質當人權益,並利於管理。 二、於第二項明定經營當舖業務應在申請登記之營業場所為之,以利管理,防範銷贓。 三、於第三項明定保存質當物之庫房,因受營業場所之限制須增設庫房者,得於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後增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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