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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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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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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當舖業應有固定之營業場所及儲藏質當物之庫房;其設置基準,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當舖業經營當舖業務,應於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之;保存質當物,應於登記之庫房所在地為之。
前項保存質當物之庫房,因受營業場所之限制須增設庫房者,得於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後增設之。
當舖業應以
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保管質當物,並不得轉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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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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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業管理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2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5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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