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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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之最低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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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法第7條,當舖業的最低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制定當舖業的最低資本額限制,以確保當舖業的穩定運作和財務安全。 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簡稱「裁判書」)中提到的省政府函文和當舖業管理規則,這些文件可能包含有關當舖業最低資本額的更具體規定。然而,該裁決書提供的上下文不足以提供有關具體資本要求的更多信息。因此,無法提供該部分的詳細解釋或具體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00525 制定)
當舖業之最低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當舖業應具有之最低資本額,期使當舖業有適當財力,俾能健全營運。
- 主管機關名詞
(0900525 制定)
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當舖業應具有之最低資本額,期使當舖業有適當財力,俾能健全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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