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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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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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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如有毀損或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
主管機關
換發或補發。
當舖業解散、歇業前或
廢止
許可後,應將許可證及籌設同意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
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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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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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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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業管理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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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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