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當舖業法》,針對當舖業的第6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若許可證有毀損或遺失的情況,當舖經營者應在十五天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 2. 當舖業解散、歇業前或許可被廢止後,應該將許可證和籌設同意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註銷。 舉個相關的範例,如果當舖經營者的許可證不慎遺失了,根據該規定,他應該在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報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 資料來源:《當舖業法》
立法沿革 1 版
(0900525 制定)
許可證如有毀損或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換發或補發。 當舖業解散、歇業前或廢止許可後,應將許可證及籌設同意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註銷。
立法理由為使許可證及其記載事項保持常新,於第一項明定其如有毀損、遺失時,應報請換發或補發。另於第二項明定當舖業解散、歇業前或廢止許可後,應將許可證及籌設同意書報請註銷,以利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0900525 制定)
為使許可證及其記載事項保持常新,於第一項明定其如有毀損、遺失時,應報請換發或補發。另於第二項明定當舖業解散、歇業前或廢止許可後,應將許可證及籌設同意書報請註銷,以利管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當舖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