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 6 條
- 1.許可證如有毀損或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換發或補發。
- 2.當舖業解散、歇業前或廢止許可後,應將許可證及籌設同意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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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當舖業法》,針對當舖業的第6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若許可證有毀損或遺失的情況,當舖經營者應在十五天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 2. 當舖業解散、歇業前或許可被廢止後,應該將許可證和籌設同意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註銷。 舉個相關的範例,如果當舖經營者的許可證不慎遺失了,根據該規定,他應該在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報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 資料來源:《當舖業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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