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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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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算,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但不得預扣利息及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當舖業法第19條規定了取贖質當物的利息計算方式,其中如果質物在一個月內被贖回,則按照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超過一個月後的最初五日不計利息及費用,超過五日但不滿十五日者按照半個月計算,超過十五日者按照一個月計算。此外,該條也明確規定不得預扣利息及費用。 資料提到根據臺灣省政府六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府建(三)字第四二五O六號函及臺灣省當舖業聯合會的核示協調降低民營當舖利率規定,當舖業收當物品的利率為九分,並可以收取棧租及保險費四厘五。這些資料與第19條的內容有關。 這些資料主要提供了當舖業法第19條的背景和參考價值,以及利率和費用規定的相關信息。

立法沿革 1

(0900525 制定)

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算,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但不得預扣利息及費用。

立法理由明定當舖業收取月息利率期間計算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0525 制定)

明定當舖業收取月息利率期間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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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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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法第 19 條規定:「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算,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當舖業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