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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算,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但不得預扣利息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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