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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當舖業法 第 19 條

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算,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但不得預扣利息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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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當舖業法第19條規定了取贖質當物的利息計算方式,其中如果質物在一個月內被贖回,則按照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超過一個月後的最初五日不計利息及費用,超過五日但不滿十五日者按照半個月計算,超過十五日者按照一個月計算。此外,該條也明確規定不得預扣利息及費用。 資料提到根據臺灣省政府六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府建(三)字第四二五O六號函及臺灣省當舖業聯合會的核示協調降低民營當舖利率規定,當舖業收當物品的利率為九分,並可以收取棧租及保險費四厘五。這些資料與第19條的內容有關。 這些資料主要提供了當舖業法第19條的背景和參考價值,以及利率和費用規定的相關信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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