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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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 2.前項倉棧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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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法第20條規定,當舖業除了能夠收取利息和倉棧費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費用。該法條規定了倉棧費的最高額度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的百分之五。 該法條的目的在於保護當舖業的借款人,確保他們不會因為被要求支付其他費用而蒙受不合理的損失。倉棧費的上限則是為了限制當舖業者在儲存借款人的財物時,不能過度收取費用。這些規定旨在維護借款人的權益,確保當舖業不會濫用其權力,從借款人身上收取過多的費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借款人將一個物品典當給當舖業者,根據當舖業法第20條的規定,該業者只能收取利息和倉棧費,不能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費用,並且倉棧費的金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的百分之五。如果當舖業者要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這些規定所允許的費用,則可以被視為違反當舖業法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00525 制定)
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前項倉棧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
立法理由當舖業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避免當舖業巧立名目溢收款項,以保障持當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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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525 制定)
當舖業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避免當舖業巧立名目溢收款項,以保障持當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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