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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當舖業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2. 前項倉棧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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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k09
16 days ago
警察類科
倉棧費,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