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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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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少於三個月者,概以三個月計之;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當舖業法第21條的规定,當舖業在收取質物後,質物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如果少於三個月時,則以三個月計算。在滿當期限結束後的五日內,當舖業還可以讓借款人取回質物或者付清利息來延長質當期限。但如果屆期時借款人沒有取回質物或者延長質當期限,那麼質當物的所有權將轉移到當舖業身上。 參考範例:例如,借款人在8月1日將一輛汽車典當給當舖業者,根據當舖業法第21條的規定,滿當期限應為三個月,即11月1日為屆期日。如果借款人在屆期日前的5天內取回質物或者付清利息,則質當期限可以順延;但如果在屆期日時借款人沒有取回質物或者延長質當期限,那麼質當物的所有權將轉移到當舖業身上。 參考資料:當舖業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40018)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00525 制定)

當舖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少於三個月者,概以三個月計之;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

立法理由當舖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及其滿期後之處理方式。

  • 所有權移轉名詞
(0900525 制定)

當舖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及其滿期後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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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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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法第 21 條規定:「當舖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少於三個月者,概以三個月計之;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當舖業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