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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當舖業法 第 22 條

當舖業應備登記簿,登記持當人及收當物品等資料,每二星期以影印本二份送主管機關備查;收當物品於逾滿當期日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者,應即填具流當物清冊,備主管機關查,其流當物得拍賣或陳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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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當舖業法第22條的規定,當舖業需要備有登記簿,登記持當人和收當物品等相關資料,並每兩個星期提供兩份影印本給主管機關進行查詢。在超過滿當期五天後,若持當人仍未取回或延長質當,當舖業者應填寫流當物清單,並提供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核,流當物可以進行拍賣或陳列出售。 主要參考資料: - 《當舖業法》正式修正 較嚴峻最高可開罰30萬元: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726814 - 當舖業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8000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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