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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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收當物品時,如對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時,除拒絕收當外,並應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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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法第 24 條的規定,當舖業者在收取當物品時,如果對持當人的身分或物品有可疑的情況,除了可以拒絕收當之外,還應該立即報告附近的警察機關處理。這個條文的目的是要求當舖業者在遇到可疑情況時,確保安全並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可以引用當舖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當舖業收當物品中如確依本規則之規定收當,經有關機關查明係贓物時,其物主得以質當原本取贖。其有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所收當之物品,經查係贓物並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應由當舖業無償發還原物主,如在判決確定前物主已先以原本取贖者,應將原本發還。」 以一個範例來解釋,如果當舖業者在收取當物品時對持當人的身分資料有懷疑,例如身分證明文件看起來是偽造的或被塗改過,當舖業者應該立即報告附近的警察機關,由警察機關來處理此案,並確認該物品是否為贓物。如果經過司法機關的審查確定該物品是贓物並作出判決,當舖業者應該無償地將原物主退還物品,如果物主在判決確定前已經支付了贖回物品的費用,當舖業者也應該將原始物品退還給物主。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權益,確保當物品的合法性並防止當舖業者收取贓物,同時加強與警察機關的合作,讓警方能夠介入調查並確定物品的來源和合法性。
立法沿革 1 版
(0900525 制定)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如對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時,除拒絕收當外,並應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當舖業收當時發現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有可疑時,應拒收當並報警,以協助治安維護。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當舖業收當時發現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有可疑時,應拒收當並報警,以協助治安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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