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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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接到警察機關通報失物查尋資料後,應與收當物品詳細核對,如發現有相似或可疑時,立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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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法第25條,當舖業接到警察機關通報失物查尋資料後,應詳細核對收當物品,如果發現有相似或可疑情況,應立即通知附近的警察機關處理。這意味著當舖業在收到警方通報時,應詳細檢查他們所收下的物品,並在發現相似或可疑情況時立即通知警方處理。例如,如果當舖業收到警方通報某件失物的描述並發現類似的物品正在他們的當舖內,他們應立即通知附近的警察機關處理該情況。
立法沿革 1 版
(0900525 制定)
當舖業接到警察機關通報失物查尋資料後,應與收當物品詳細核對,如發現有相似或可疑時,立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當舖業就其收當物品應與警察機關通報失物查尋資料核對,如發現可疑應報警處理,以協助治安維護。
- 核名詞
(0900525 制定)
當舖業就其收當物品應與警察機關通報失物查尋資料核對,如發現可疑應報警處理,以協助治安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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