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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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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其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
  2. 2.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應無償發還原物主;原物主已先贖回者,應將其贖回金額發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法第26條,如果當舖業的負責人或營業人員根據該法規收下的物品被查明是贓物,物主可以以質當金額贖回物品。另外,如果當舖業的負責人或營業人員非根據該法規收下的物品被查明是贓物,應無償發還原物主;如果原物主已先贖回物品,應將贖回的金額還給原物主。 參考資料:「當舖業法」,行政院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50041

立法沿革 1

(0900525 制定)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其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非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應無償發還原物主;原物主已先贖回者,應將其贖回金額發還。

立法理由一、收當物品經查屬贓物者,以當舖業有無依本法收當,分別規定物主之贖回方式。   二、當舖業者如確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收當,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否則應無償發還原物主。

  • 經查名詞
  • 贓物名詞
  • 名詞
(0900525 制定)

一、收當物品經查屬贓物者,以當舖業有無依本法收當,分別規定物主之贖回方式。   二、當舖業者如確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收當,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否則應無償發還原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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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法第 26 條規定:「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其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當舖業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當舖業法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