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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其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
  2.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應無償發還原物主;原物主已先贖回者,應將其贖回金額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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