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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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法第26條,如果當舖業的負責人或營業人員根據該法規收下的物品被查明是贓物,物主可以以質當金額贖回物品。另外,如果當舖業的負責人或營業人員非根據該法規收下的物品被查明是贓物,應無償發還原物主;如果原物主已先贖回物品,應將贖回的金額還給原物主。 參考資料:「當舖業法」,行政院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50041
立法沿革 1 版
(0900525 制定)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其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非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應無償發還原物主;原物主已先贖回者,應將其贖回金額發還。
立法理由一、收當物品經查屬贓物者,以當舖業有無依本法收當,分別規定物主之贖回方式。 二、當舖業者如確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收當,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否則應無償發還原物主。
- 經查名詞
- 贓物名詞
- 非名詞
(0900525 制定)
一、收當物品經查屬贓物者,以當舖業有無依本法收當,分別規定物主之贖回方式。 二、當舖業者如確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收當,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否則應無償發還原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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