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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第 27 條

未經許可或已廢止許可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而經營當舖業業務者,除命令停止營業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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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當舖業法第27條規定,未經許可或已廢止許可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而經營當舖業業務者,除命令停止營業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這一法條,任何未經許可或已失效許可,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並經營當舖業業務的人,可能會受到罰鍰的處罰。數量將根據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范圍在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之間。 例如,如果一家當舖業未經許可就開始經營,並且被司法機關發現,則可以根據該法條處以罰款。同樣地,如果一家當舖業在其許可失效後繼續經營業務,也會受到相應的罰款處罰。此外,如果一家當舖業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經營業務,也可能會面臨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罰款的數量將根據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法院將根據個案的情況,考慮相關因素來確定適當的罰款數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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