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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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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或已廢止許可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而經營當舖業業務者,除命令停止營業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當舖業法第27條規定,未經許可或已廢止許可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而經營當舖業業務者,除命令停止營業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這一法條,任何未經許可或已失效許可,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並經營當舖業業務的人,可能會受到罰鍰的處罰。數量將根據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范圍在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之間。 例如,如果一家當舖業未經許可就開始經營,並且被司法機關發現,則可以根據該法條處以罰款。同樣地,如果一家當舖業在其許可失效後繼續經營業務,也會受到相應的罰款處罰。此外,如果一家當舖業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經營業務,也可能會面臨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罰款的數量將根據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法院將根據個案的情況,考慮相關因素來確定適當的罰款數額。

立法沿革 1

(0900525 制定)

未經許可或已廢止許可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而經營當舖業業務者,除命令停止營業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未經許可或已廢止許可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而經營當舖業業務者之處罰。

  • 廢止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罰鍰名詞
(0900525 制定)

未經許可或已廢止許可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而經營當舖業業務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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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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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法第 27 條規定:「未經許可或已廢止許可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而經營當舖業業務者,除命令停止營業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當舖業法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