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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經許可或已廢止許可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而經營當舖業業務者,除命令停止營業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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