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 28 條
當舖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業或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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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當舖業法第28條規定,當舖業違反第22條規定時,將面臨以下處罰:罰鍰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並且必須收到通知後限期改善;若在期限內仍未完成改善,則將被連續處罰。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命令停業或廢止其許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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