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舖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業或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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