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 29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三條之查察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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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法第29條,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三條之查察者,將會受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處罰。 當舖業法第23條指的是對於當舖業者的查察權限。根據該法規,在特定情況下,相關的查察機構有權進行對當舖業者的檢查和監督,以確保其遵守相關的法律和規定。 針對當舖業法第29條的範例,一個適用的情況可以是當舖業者拒絕接受檢查人員的進入,或是企圖妨礙檢查人員進行相關的職務。如果當舖業者通過各種手段阻礙或拒絕查察人員進行檢查,便可以根據法律進行處罰,并根據當舖業法第29條,可能會被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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