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 34 條
- 1.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之。
- 2.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法第34條的內容,有以下幾個要點: 1. 罰鍰處理機關: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所處的罰鍰由當地主管機關來處理。這意味著具體的罰鍰處理機關會因地區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據地方當局的規定來確定。 2. 罰鍰繳納: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對於被處以罰鍰的人,應該在限期內繳納罰鍰。如果在限期屆滿後仍未繳納,則可以依法將案件移送到強制執行程序中。 根據以上資訊,當舖業法第34條主要是關於罰鍰的處理程序。具體的罰鍰處理機關會依據當地的主管機關規定而有所不同。如果被處以罰鍰,則應該在限期內繳納罰鍰,否則可能會面臨強制執行的情況。 參考資料: - 《當舖業法》(最新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