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當舖業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之。
  2.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