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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報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者。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停業、復業前報請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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