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當舖業法 第 33 條

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報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者。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停業、復業前報請審者。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當舖業法第33條規定了當舖業的罰則。根據該條的規定,當舖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1.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報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者。 2.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停業、復業前報請審核者。 其中,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了當舖業經營者在特定情況下需要換發或補發許可證的規定。而第十條第一項則規定了當舖業經營者在停業或復業前需要報請審核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當舖業經營者未按照法規要求換發或補發許可證,就屬於違反了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另外,如果一家當舖業經營者在停業或復業前未向相關部門報請審核,也屬於違反了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這些解釋可以在當舖業法中找到相關的法條來支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