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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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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通知持當人、造列清冊、通報會同查驗或封存賸餘質當物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當舖業法第32條規定,如果當舖業者有以下情事之一,將會受到罰款的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通知持當人、造列清冊、通報會同查驗或封存賸餘質當物者。 根據上述資料,當舖業法第32條是針對當舖業者的違法行為所制定的罰款規定。如果當舖業者違反第八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之一,或者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而未通知持當人、造列清冊、通報會同查驗或封存賸餘質當物,將會被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於沒有提供該法條的具體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或案例分析。

立法沿革 1

(0900525 制定)

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通知持當人、造列清冊、通報會同查驗或封存賸餘質當物者。

立法理由違反第八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

(0900525 制定)

違反第八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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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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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法第 32 條規定:「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二項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當舖業法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