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當舖業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通知持當人、造列清冊、通報會同查驗或封存賸餘質當物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