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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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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未設固定營業場所或庫房,或第九條規定未申請變更許可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為揭示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中斷保險契約者。 四、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備當票或其格式不符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當舖業法第 31 條規定了當舖業的違反行為及相對應的處罰措施。根據該條,當舖業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將受到罰鍰處罰並被通知限期改善;若在屆期時仍未完成改善,則將按次處以連續罰鍰。 具體情事包括: 1.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設固定營業場所或儲藏庫房,或違反第九條規定未申請變更許可的情況。 2.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為揭示的情況。 3.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中斷保險契約的情況。 4.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備當票或其格式不符的情況。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當舖未申請變更許可,則該當舖將被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被通知限期改善;若在限期屆滿時仍未完成改善,則每次違反該規定都將被處以連續罰鍰。 參考資料: - 當舖業法 (最新版本) - 行政院法制局「當舖業法」解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320016)

立法沿革 1

(0900525 制定)

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未設固定營業場所或庫房,或第九條規定未申請變更許可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為揭示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中斷保險契約者。   四、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備當票或其格式不符者。

立法理由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條規定之處罰。

(0900525 制定)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條規定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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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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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法第 31 條規定:「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當舖業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