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當舖業法 第 31 條

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未設固定營業場所或庫房,或第九條規定未申請變更許可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為揭示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中斷保險契約者。 四、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備當票或其格式不符者。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當舖業法第 31 條規定了當舖業的違反行為及相對應的處罰措施。根據該條,當舖業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將受到罰鍰處罰並被通知限期改善;若在屆期時仍未完成改善,則將按次處以連續罰鍰。 具體情事包括: 1.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設固定營業場所或儲藏庫房,或違反第九條規定未申請變更許可的情況。 2.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為揭示的情況。 3.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中斷保險契約的情況。 4.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備當票或其格式不符的情況。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當舖未申請變更許可,則該當舖將被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被通知限期改善;若在限期屆滿時仍未完成改善,則每次違反該規定都將被處以連續罰鍰。 參考資料: - 當舖業法 (最新版本) - 行政院法制局「當舖業法」解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32001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