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致違警者,不罰。但其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根據行政罰法第13條,如果一個違規行為是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陷入緊急危險而不得已而進行的,則該行為不受處罰。然而,如果該行為是過於過當的,則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這個法條的目的是允許人們在危急情況下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安全而不受懲罰。 例如,在一個交通事故中,如果一個司機在避免撞到一個行人的同時違反了交通規則,但他的行為符合緊急避難的要求,並且不是過度的,他可能不會受到罰款或處罰。另一方面,如果他的行為被認為是過度的,例如他故意撞向其他車輛來避免撞到行人,他可能會被減輕處罰或免受處罰。這個結果取決於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對於緊急避難的要求。 相關案例:在臺灣的一個交通事故中,一名司機在避免撞到一個正在過馬路的行人時,不小心撞到了一輛停在路邊的車輛。儘管這名司機犯了交通規則,但法院判決認為他的行為符合緊急避難的要求,且不過度,因此免除了他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4條第1項,司法院認為司機出於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危險的目的,並符合緊急避難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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