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24條,這項法規設定了兩個規定。首先,根據第一項,拘留室應該根據其面積大小適當調配,以防止過度擁擠。換句話說,拘留室的容納人數應該符合其可容納的範圍,不得過量擁擠,以確保被拘留人有適當的生活空間。第二項規定,在被拘留人數過多,導致拘留所無法容納時,應該洽請其他警察機關或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指定其他警察機關代為執行。這表示,當拘留所無法容納所有被拘留人時,應該尋求其他警察機關的協助,或向上級警察機關報請,讓其他警察機關代為執行拘留任務。 參考資料可以查看最新的《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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