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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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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導處分設四組,其職掌如下: 一、訓育組: (一)學生(員)訓育工作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學生(員)精神與品德教育策劃、督導及成效考事項。 (三)學生實習幹部審查及考核事項。 (四)各項考試場務及督導事項。 (五)學生(員)入學口試事項。 (六)學生(員)獎懲審核事項。 (七)學生獎學金審查及管理事項。 (八)學生(員)各項保險事項。 (九)各項慶典活動籌辦事項。 (十)學生(員)畢業資料管理及移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訓育業務事項。 二、輔導組: (一)教職員生諮商輔導計劃及執行事項。 (二)教職員工慰問濟助事項。 (三)警紀維護之執行及監察事項。 (四)督察考核及全年評鑑、財產申報事項。 (五)學生(員)入學身家調查事項。 (六)擬任警察官查核事項。 (七)機關保防、政風業務事項。 (八)校區防空防護及應變事項。 (九)值日官室業務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其他有關輔導業務事項。 三、教練組: (一)學生(員)軍訓、體技訓練計畫擬訂及考核事項。 (二)教職員警察常年訓練計畫擬訂及實施事項。 (三)學生(員)兵籍管理事項。 (四)未役學生(員)軍事基礎訓練協調辦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教練業務事項。 四、課外活動組: (一)教職員生社團活動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教職員生參加校外各項體育、體技、文康競賽之選拔、輔導及管理事項。 (三)學生(員)體育與文康活動計畫擬訂及執行事項。 (四)體育與文康設備器材購置、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其他有關課外活動業務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5條,該條細則規定訓導處分設有四組,每組負責不同的職掌。以下是各組的職掌及相關事項: 1. 訓育組:負責學生訓育相關工作,包括規劃、執行、督導學生的精神與品德教育,審查實習幹部及考核事項,考試場務及督導,學生入學口試,學生獎懲審核,學生獎學金審查及管理,學生保險事項,慶典活動籌辦,學生畢業資料管理等。 2. 輔導組:負責教職員生諮商輔導計劃及執行,教職員工慰問濟助,警紀維護之執行及監察,督察考核,全年評鑑,財產申報,學生入學身家調查,擬任警察官查核,機關保防,政風業務,校區防空防護,值日官室業務規劃等。 3. 教練組:負責學生軍訓、體技訓練計畫擬訂及考核,教職員警察常年訓練計畫擬訂及實施,學生兵籍管理,未役學生軍事基礎訓練協調辦理等。 4. 課外活動組:負責教職員生社團活動策劃、督導及執行,參加校外各項體育、體技、文康競賽之選拔、輔導及管理,學生體育與文康活動計畫擬訂及執行,體育與文康設備器材購置、管理及維護等。 以上是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5條所提供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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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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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 5 條規定:「訓導處分設四組,其職掌如下: 一、訓育組: (一)學生(員)訓育工作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學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