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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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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實驗室職掌如下: 一、科學器材規劃、請購、保養及維護事項。 二、物理痕跡、電器、文書、化學、法醫等學科實驗規劃、推動及鑑定事項。 三、指紋管理、運用、分析、校對、製卡、儲存及教學實驗事項。 四、照相資料分析、建檔、儲存及照相教學實驗事項。 五、全校性活動照相、錄影及錄音事項。 六、其他有關科學實驗業務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8條規定了科學實驗室的職掌範圍,包括科學器材的規劃、請購、保養和維護事項,物理痕跡、電器、文書、化學、法醫等學科實驗的規劃、推動和鑑定事項,指紋管理、運用、分析、校對、製卡、儲存和教學實驗事項,照相資料分析、建檔、儲存和照相教學實驗事項,全校性活動照相、錄影和錄音事項,以及其他相關的科學實驗業務事項。 依據上述,科學實驗室在警察專科學校中擔負著多項重要職責,包括各種實驗相關的器材和資源的管理,學科實驗規劃和執行,指紋和照相等證據的處理和分析,以及全校範圍的照相、錄影和錄音工作。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科學實驗室能夠滿足學校教育和培訓的需求,以及支援警察專業的各項工作。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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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 8 條規定:「科學實驗室職掌如下: 一、科學器材規劃、請購、保養及維護事項。 二、物理痕跡、電器、文書、化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