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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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法第25條,違反以下情形之一者,將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1. 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不予公假者。 2. 違反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根據《臺灣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的資料,我們無法直接找到與民防法第25條有關的具體案例。這可能是因為手邊的參考資料並未列舉所有相關案例。如果需要找到與此條文相關的具體案例,建議請教相關法律文件或法律專業人士,以便取得更詳細和準確的資訊。
立法沿革 1 版
(0901206 制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不予公假者。 二、違反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處罰﹐以利民防工作之遂行。
- 罰鍰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民防法 第 8 條條文
- 民防法 第 21 條條文
(0901206 制定)
明定違反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處罰﹐以利民防工作之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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