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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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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不予公假者。 二、違反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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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法第25條,違反以下情形之一者,將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1. 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不予公假者。 2. 違反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根據《臺灣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的資料,我們無法直接找到與民防法第25條有關的具體案例。這可能是因為手邊的參考資料並未列舉所有相關案例。如果需要找到與此條文相關的具體案例,建議請教相關法律文件或法律專業人士,以便取得更詳細和準確的資訊。

立法沿革 1

(0901206 制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不予公假者。   二、違反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處罰﹐以利民防工作之遂行。

(0901206 制定)

明定違反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處罰﹐以利民防工作之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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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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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法第 25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不予公假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防法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