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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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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對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居所或財產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及有事務所或財產之外國法人、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適用之。但條約、協定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法第29條的規定,該法適用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居所或財產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以及有事務所或財產之外國法人、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然而,如果有關的條約、協定或其他法律對此有另外的規定,那麼按照那些規定來進行。根據我所掌握到的資料,沒有具體的案例與這個法條有直接相關的資料。

立法沿革 1

(0901206 制定)

本法對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居所或財產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及有事務所或財產之外國法人、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適用之。但條約、協定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為使民防工作順利遂行﹐規定在我國領域內有住所﹑居所或財產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及有事務所或財產之外國法人﹑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適用之。但條約﹑協定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0901206 制定)

為使民防工作順利遂行﹐規定在我國領域內有住所﹑居所或財產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及有事務所或財產之外國法人﹑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適用之。但條約﹑協定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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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法第 29 條規定:「本法對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居所或財產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及有事務所或財產之外國法人、機關(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防法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