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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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法第29條的規定,該法適用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居所或財產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以及有事務所或財產之外國法人、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然而,如果有關的條約、協定或其他法律對此有另外的規定,那麼按照那些規定來進行。根據我所掌握到的資料,沒有具體的案例與這個法條有直接相關的資料。
立法沿革 1 版
(0901206 制定)
本法對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居所或財產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及有事務所或財產之外國法人、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適用之。但條約、協定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為使民防工作順利遂行﹐規定在我國領域內有住所﹑居所或財產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及有事務所或財產之外國法人﹑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適用之。但條約﹑協定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0901206 制定)
為使民防工作順利遂行﹐規定在我國領域內有住所﹑居所或財產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及有事務所或財產之外國法人﹑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適用之。但條約﹑協定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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