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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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防工作所需經費,依其性質由各級政府、各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分別編列預算支應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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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法第28條,進行民防工作所需的費用應該由各級政府、各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編列預算來支付或承擔。根據這項法規,需要進行民防工作的相關機構與組織都有負擔相關費用的義務。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地方政府需要進行民防工作,他們就需要在預算中規劃相應的資金支出,以支付相關的民防工作費用。同樣地,學校或公司也需要在他們的預算中納入民防支出,以確保能夠履行相關的民防職責。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必要時能夠有足夠的資金來進行民防工作,以保護公眾的安全。
立法沿革 1 版
(0901206 制定)
辦理民防工作所需經費,依其性質由各級政府、各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分別編列預算支應或負擔。
立法理由民防工作之推行因編組廣泛﹐涉及各機關(構)及團體﹑公司﹑廠場﹐故明定民防之編組﹑訓練﹑服勤﹑裝具﹑醫療﹑撫卹﹑保險等所需費用﹐依其性質﹐由各級政府或各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分別編列預算支應或負擔﹐以利民防工作之完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1206 制定)
民防工作之推行因編組廣泛﹐涉及各機關(構)及團體﹑公司﹑廠場﹐故明定民防之編組﹑訓練﹑服勤﹑裝具﹑醫療﹑撫卹﹑保險等所需費用﹐依其性質﹐由各級政府或各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分別編列預算支應或負擔﹐以利民防工作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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