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從事簽證事由或入國登記表所填入國目的以外之觀光、探親、訪友及法令未禁止之一般生活上所需之活動者,不適用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9條,外國人在臺灣的停留和居留期間,如果從事的是觀光、探親、訪友或是一般生活上合法的活動,而非簽證事由或入國登記表所填的入國目的,則不適用於移民法第36條第2項第4款的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外國人持有觀光簽證入境臺灣,但在臺灣期間並非僅進行觀光活動,而是同時探訪親友或進行其他合法的一般生活活動,則根據該條例,他不必遵守外國人違反第31條第1項規定未申請停留、居留延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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