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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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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從事簽證事由或入國登記表所填入國目的以外之觀光、探親、訪友及法令未禁止之一般生活上所需之活動者,不適用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9條,外國人在臺灣的停留和居留期間,如果從事的是觀光、探親、訪友或是一般生活上合法的活動,而非簽證事由或入國登記表所填的入國目的,則不適用於移民法第36條第2項第4款的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外國人持有觀光簽證入境臺灣,但在臺灣期間並非僅進行觀光活動,而是同時探訪親友或進行其他合法的一般生活活動,則根據該條例,他不必遵守外國人違反第31條第1項規定未申請停留、居留延期的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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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從事簽證事由或入國登記表所填入國目的以外之觀光、探親、訪友及法令未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