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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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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者,應於每隔十五日以下之一定期間內,向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到。
  2. 2.當事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者,應於每隔十五日以下之一定期間內於指定之處所,接受移民署之訪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當事人根據該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的規定定期報告生活動態時,應按照每15天以下的一定期間內定期向移民署指定的專勤隊報到。另外,根據第38條第2項第3款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定期接受訪視,則應在每15天以下的一定期間內在指定場所接受移民署的訪視。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當事人需要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的相關規定,定期報告生活動態或接受訪視。這些報告和訪視的頻率應該在15天以下的範圍內,並且需要在移民署指定的地方進行報到或接受訪視。 例如,如果一位外國人根據移民法獲得在台灣的居留資格,但需要定期報告他的生活狀況,則他每兩週內必須前往移民署指定的地點報到。另一方面,如果一位外國人需要接受移民署的定期訪視,則他每兩週內必須在指定的地方接受訪視。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當事人依照移民法第38條的規定需要定期向移民署報告他們的生活情況或者接受移民署的定期訪視。這些報告或訪視的頻率應該在每兩週以下的一定期間內,並且需要在移民署指定的地點進行報到或者接受訪視。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國人依法取得了在台灣的居留資格,但需要定期向移民署報告他們的生活情況,那麼他們就應該每兩週內在移民署指定的地點報到。同樣地,如果一位外國人需要定期接受移民署的訪視,那麼他們就應該每兩週內在指定的地點接受訪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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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當事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者,應於每隔十五日以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