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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 條

  1. 1.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2. 2.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下列事項之一部或全部等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 一、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 二、限制居住於指定處所。 三、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 四、提供可隨時聯繫之聯絡方式、電話,於移民署人員聯繫時,應立即回。 五、配合申請返國旅行證件。 六、不得從事違反法令之活動或工作。
  3. 3.依前項規定得不暫予收容之外國人,如違反收容替代處分者,移民署得沒入其依前項規定繳納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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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規定,移民署暫予收容外國人最長十五日,作成前須給陳述意見機會,且得以具保或保證金替代收容。

Q · 外國人逾期或被驅逐,移民署是不是就能直接關?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收容必須符合「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這個必要性前提,且處分作成前移民署必須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即使符合收容條件,當事人仍可依第二項覓尋設籍國民、慈善團體、NGO 或本國駐華機構人員具保,或繳納保證金,換成定期報到、限制居住等替代處分,以保全驅逐執行而免於被關。暫予收容最長不得逾十五日。

白話解讀

人身自由是憲法保障的最高位階權利,連政府要把人關十五天都不能說關就關。很多人以為移民署看到逾期居留的外國人,當場就能把人帶去收容所鎖起來。法律不是這樣設計的。第38條藏著兩道閘門:第一,收容前移民署「強制」必須先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沒給就有瑕疵;第二,只有在「不關就驅逐不了」的情況下才准收容,能驅逐就不該關。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那條活路:就算你符合收容條件,你可以找設有戶籍的國民、慈善團體、NGO,甚至你母國駐華使領館的人具保,或繳保證金,換成「不被關」的替代處分(定期報到、限制居住、定期訪視)。讀完這條的人,收到收容處分時第一句話不是求情,而是問:我可以聲請收容替代處分嗎。

法律定性

暫予收容指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後,在符合無旅行證件、有逃逸之虞或受外國政府通緝等法定情形、且非予收容顯難執行驅逐時,由移民署於十五日內所為之人身自由暫時限制處分;其前提包含作成前的陳述意見程序,並以具保、保證金及定期報到等收容替代處分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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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人逾期居留,移民署是不是看到就能直接抓去關?

不是。依第38條,收容必須符合「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這個前提,且處分作成前移民署必須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能直接驅逐的就不該收容,收容是手段不是處罰。很多收容處分的瑕疵就出在沒有踐行陳述意見程序。

Q2在台灣沒有親戚,誰能幫被收容的外國人具保?

依第38條第二項,具保人不限親屬。設有戶籍的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甚至被收容人本國的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人員都可以;也可以改用繳納保證金。對舉目無親的外國人,合法立案的移民移工 NGO 是最實際的具保來源。

Q3繳了保證金人放出來後,如果沒按規定報到,錢會怎樣?

依第38條第三項,得不暫予收容的外國人如果違反收容替代處分(例如沒去專勤隊報到、限制居住卻離開、從事違法工作),移民署可以沒入所繳保證金。六項義務是一個整體,違反其一就可能觸發沒入。

Q4暫予收容最長可以關幾天?

自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期滿前須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才能繼續。

Q5收容和強制驅逐差在哪?

驅逐是把人送出國的處分,收容是為保全驅逐執行的人身自由限制;能驅逐就不該收容。

Q6什麼叫收容替代處分?

以具保、保證金加上定期報到、限制居住等六款義務,取代把人關進收容所的較輕手段。

Q7暫予收容是處罰嗎?

不是。它是行政上為執行驅逐的保全措施,不具刑罰性質。

Q8收容替代處分怎麼聲請?

把握收容處分作成前的陳述意見時點,提出具保人或保證金方案並承諾遵守六款義務。

Q9誰可以幫外國人具保?

設籍國民、慈善團體、NGO、本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人員皆可,不限親屬。

Q10不服暫予收容怎麼救濟?

由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依第38條之2提收容異議,交法院審查。

Q11違反替代處分保證金會怎樣?

依第38條第三項,移民署得沒入所繳保證金。

Q12暫予收容 vs 續予收容差在哪?

暫予收容由移民署為之、最長十五日;續予收容須移民署向法院聲請、由法院裁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第39条・第52条(収容・仮放免)
🇰🇷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63조(강제퇴거명령을 받은 사람의 보호)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60条(遣返前拘留/限制活动范围)
🇩🇪 德國Aufenthaltsgesetz (AufenthG) § 62(Abschiebungshaft), § 62b(Ausreisegewahrsam)
🇫🇷 法國CESEDA art. L741-1 et s.(rétention administrative), L743(assignation à résidence)
🇺🇸 美國8 U.S.C. § 1226(detention of aliens), § 1231(a)(6); bond / alternatives to de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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