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 1.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2.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二條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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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該細則自發布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如下: -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Effective Date):根據該法的修改和發布日期。 根據此資料,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43條的生效日期應根據該細則的修訂和發布日期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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