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市場攤舖位租金及清掃費收據,由省轄市政府或鄉 (鎮、市) 公所統一編印使用,並依有關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規定辦理。
根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1 條的規定,公有市場攤舖位租金及清掃費的收據必須由省轄市政府或鄉 (鎮、市) 公所統一編印使用,並且要按照相關的收入憑證管理規定進行處理。這意味著應該有規定了收據範本、號碼和其他相關的管理細節,以確保租金和清掃費的收入能夠被有效地管理和追蹤。具體的收入憑證管理規定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規或相關文件才能了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