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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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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在鄉 (鎮、市) 為鄉 (鎮、市) 公所。 前項市場之管理,有關食品衛生之檢查,由衛生主管機關負責;環保衛生之檢查,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3條,市場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而在縣(市)則是縣(市)政府,在鄉(鎮、市)則是鄉(鎮、市)公所。這條規定明確了市場的管理主管機關的身份。 此外,該條規定還提到市場涉及食品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檢查,分別由衛生主管機關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負責。這表明相關的檢查工作由不同的主管機關負責,以確保市場的食品衛生和環境保護符合相關法規。 有關參考資料,根據最新相關法規,在台灣,經濟部是中央的行政機關,負責相關經濟事務的規劃和執行。縣(市)政府則是縣(市)的地方行政機關,負責各項地方行政事務。同樣地,鄉(鎮、市)公所是鄉(鎮、市)的地方行政機關。這些資訊可以從相關法律文件和行政組織規程中找到。 此外,根據台灣的食品衛生管理法和環境保護法,衛生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和檢查食品衛生方面的事務,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和檢查環境保護方面的事務。這些主管機關的權責範圍和相關程序可以在食品衛生管理法和環境保護法以及相關的行政規則和規定中找到。 以上資料依據最新相關法規和行政文件,提供了有關市場管理主管機關和食品衛生、環境保護檢查的相關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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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3 條規定:「市場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在鄉 (鎮、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