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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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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市場管理如下: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食品衛生之管理。 四、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 五、流動攤販之取締。 六、其他由本部公告之必要管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88.06.30訂定)第4條,該規則所涵蓋的市場管理包括以下六項: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例如,市場應該設置適當的安全措施,如防火設備和逃生通道,以確保市場內的人員和財產的安全。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例如,市場應該設立規則和監管措施,以維護市場內的秩序和紀律,防止任何形式的騷擾或衝突。三、市場食品衛生之管理。市場應該建立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確保市場內的食品安全,並定期進行衛生檢查與監管。四、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市場的環境和衛生應該得到有效管理,例如保持市場的清潔和衛生,並採取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五、流動攤販之取締。對於在市場周圍擺攤販賣商品的流動攤販,市場應該採取管理措施,以確保其合法經營,並應對非法攤販進行取締。六、其他由本部公告之必要管理事項。根據需要,法規可以制定其他必要的管理事項,以確保市場的正常運營和公共利益的保護。在這些管理措施中,市場管理當局應該依法行使權力,確保市場的有效運作並保護市場使用者的權益。 來源: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公共秩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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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4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市場管理如下: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食品衛生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