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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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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市場負責人、所有人、承租人或其攤舖位承租人違反第三十二條適用第二十六條,或違反第三十三條適用第二十五條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商業登記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或其他法令處罰,經處罰仍未在七日內改善完成者,由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39 條是規定私有市場的負責人、所有人、承租人或攤舖位承租人違反第三十二條適用第二十六條或違反第三十三條適用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下,經過相關法令的處罰後,如果在7天內仍未改善完畢,主管機關可以給予停業處分。 範例參考資料: - 廢棄物清理法-根據此法令,市場負責人可以被處以罰款或停業處分,如果他們未能遵守廢棄物清理的要求並且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改善情況。 - 商業登記法-根據此法令,市場負責人可以因為違反商業登記的規定而受到處罰,其中可能包括罰款或停業處分。 - 食品衛生管理法-根據此法令,市場負責人可以因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的規定而受到處罰,這可能包括罰款或停業處分。 - 其他法令-除了上述法令外,還可能有其他法令適用於市場負責人,如果他們違反了這些法令的規定,也可以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罰款或停業處分。

  • 第三十二條條文
  • 第二十六條條文
  • 第三十三條條文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 商業登記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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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39 條規定:「私有市場負責人、所有人、承租人或其攤舖位承租人違反第三十二條適用第二十六條,或違反第三十三條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