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市場負責人、所有人、承租人或其攤舖位承租人違反第三十二條適用第二十六條,或違反第三十三條適用第二十五條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商業登記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或其他法令處罰,經處罰仍未在七日內改善完成者,由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39 條是規定私有市場的負責人、所有人、承租人或攤舖位承租人違反第三十二條適用第二十六條或違反第三十三條適用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下,經過相關法令的處罰後,如果在7天內仍未改善完畢,主管機關可以給予停業處分。 範例參考資料: - 廢棄物清理法-根據此法令,市場負責人可以被處以罰款或停業處分,如果他們未能遵守廢棄物清理的要求並且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改善情況。 - 商業登記法-根據此法令,市場負責人可以因為違反商業登記的規定而受到處罰,其中可能包括罰款或停業處分。 - 食品衛生管理法-根據此法令,市場負責人可以因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的規定而受到處罰,這可能包括罰款或停業處分。 - 其他法令-除了上述法令外,還可能有其他法令適用於市場負責人,如果他們違反了這些法令的規定,也可以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罰款或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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