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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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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零售物品種類如下: 一 果菜類、青果、蔬菜及其加工品。 二 畜肉類、豬、牛、羊等畜肉及其加工品。 三 禽肉類、雞、鴨、鵝等禽肉及其加工品。 四 水產類、魚、蝦、貝、介等水產品及其加工品。 五 雜貨類、蛋類、乳類、其他各類日用雜貨、食品及其加工品。 六 飲食類、各種冷、熱飲食品及烘焙食品。 七 糧食類、米、麵粉及雜糧。 八 百貨類、服飾、玩具及日用百貨。 九 五金類、陶瓷、塑膠及五金製品。 十 裝飾品類、花卉及其他裝飾品。 十一、其他經市場主管機關准得進入市場營業之物品。 市場應按前項物品分類分區劃定攤舖位,編列號數及裝訂牌號。市場界址範圍內面向市街之店舖,不受分類分區營運之限制。但不得經營果菜類、畜肉類、禽肉類或水產類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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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6 條規定市場零售物品的種類及分區劃定攤舖位的方式。根據該規則,市場分區劃定攤舖位的物品種類如下: 一、果菜類、青果、蔬菜及其加工品。 二、畜肉類、豬、牛、羊等畜肉及其加工品。 三、禽肉類、雞、鴨、鵝等禽肉及其加工品。 四、水產類、魚、蝦、貝、介等水產品及其加工品。 五、雜貨類、蛋類、乳類、其他各類日用雜貨、食品及其加工品。 六、飲食類、各種冷、熱飲食品及烘焙食品。 七、糧食類、米、麵粉及雜糧。 八、百貨類、服飾、玩具及日用百貨。 九、五金類、陶瓷、塑膠及五金製品。 十、裝飾品類、花卉及其他裝飾品。 十一、其他經市場主管機關核准得進入市場營業之物品。 根據該條規定,市場應根據不同物品種類進行分區劃定攤舖位,並編列號數及裝訂牌號。然而,面向市街的店舖不受分區劃定營運的限制,但不得經營果菜類、畜肉類、禽肉類或水產類之物品。 參考資料: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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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6 條規定:「市場零售物品種類如下: 一 果菜類、青果、蔬菜及其加工品。 二 畜肉類、豬、牛、羊等畜肉及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