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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8

  1. 1.無戶籍國民預定臨時入國停留三個月內出國,且備有我國有效護照及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但所持我國無內植晶片護照者,應於入國時向移民署申請發臨時入國許可證
  2. 2.持單次入國許可證之無戶籍國民依前項規定臨時入國停留者,其單次入國許可證不予註銷
  3. 3.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第一項規定臨時入國停留: 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情形,經禁止入國。 三、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經限制再入國。
  4. 4.無戶籍國民於第一項臨時入國停留期限屆滿,除依規定經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但有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提出證明者,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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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第 8 條規定:「無戶籍國民預定臨時入國停留三個月內出國,且備有我國有效護照及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者,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