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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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條所定司法警察機關應派員執行安全維護之相關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辦理或受託辦理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之安置保護人員或民間團體人員。 二、參與人口販運案件之通譯人員。 三、內政部移民署建置之疑似被害人鑑別階段之協助鑑別人員(以下簡稱協助鑑別人員)名冊所列人員。 四、其他經司法警察機關認定協助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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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0條明確列舉了社工人員的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1. 各主管機關編制內或聘僱之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員及社會行政人員。 - 範例資料:根據社會福利法第20條,社會工作師及工作員的資格需依規定通過社會工作師管理辦法之考試或認證。 2. 受各主管機關委託之民間團體之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員。 - 範例資料:例如,某市政府委託一個非營利組織提供社會工作服務,該組織所聘僱的社會工作師及工作員即屬於受委託的民間團體成員。 3. 其他受各主管機關委託辦理社會工作業務之適當人員。 - 範例資料:例如,某社福機構委託一位心理學家進行社會工作業務,這位心理學家也可屬於這個範圍內的適當人員。
- 第八條條文
- 司法警察名詞
- 業名詞
- 人口販運名詞
- 通譯名詞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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