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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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之司法警察機關,對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應另行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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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司法警察機關接受《人口販運防制法》第9條第1項和第2項的通報時,對通報人的身分資料應進行另行密封處理。這意味著通報人的身分資料應該被嚴格保密,以防止個人資料外洩。 根據法規解釋,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護通報人的身分,以確保他們不會受到報復或危害。这項保密措施的目的是確保通報人能夠安全地提供情報,並協助執法機關打擊人口販運活動。 這項規定進一步促使司法警察機關在處理人口販運案件時,嚴格遵守保密的原則,確保通報人的隱私權益。這一保密措施的具體執行方式可能包括對通報人身份資料的加密和儲存,以及限制相關人員的接觸和使用。 參考資料: 1.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70014
- 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司法警察名詞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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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