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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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漁業勞動檢查員、訪查員及其他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 二、船舶運輸管制員及其他經交通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 三、經內政部公告指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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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指的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照片、影像、聲音、證件號碼、住址、就讀學校班級或其親屬姓名、關係等個人基本資料。這些個人資料的使用和保護,應該遵從人口販運防制法及其相關法規的規定。 參考資料: -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 人力資源部勞工及人力資源署網站 (https://mol.gov.tw/main/index.html)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人口販運名詞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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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