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 1.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其照片、影像、聲音、證件號碼、住址、就讀學校院系所班級、工作地點或其親屬姓名、關係等個人基本資訊。
- 2.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資訊,包括其證件號碼、就讀學校院系所班級、工作地點或其親屬姓名、關係等個人基本資料、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的是被害人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這意味著當涉及到人口販運事件時,由被害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負責處理相關事務。例如,如果一名被害人在新北市被發現,那麼負責處理該案件的主管機關就是新北市政府。
- 第九條第三項條文
- 係名詞
- 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9 條條文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19 條條文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